来源:证券日报 作者:肖怀洋 发布时间:2012年02月07日
■本报见习记者 肖怀洋
针对日前有媒体报道监管部门拟叫停担保公司委托贷款业务,《证券日报》记者采访了多家担保机构人士,均表示从未收到相关文件。
北京信用担保协会李世奇会长对本报记者表示,担保机构委托贷款业务一直是存在争议的,一方面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,另一方面也存在着一些不规范行为,目前来看更需要对其规范,而非简单叫停。
小额短期
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
所谓委托贷款,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,委托业务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、用途、金额、期限、利率等代为发放、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。而担保公司的委托贷款业务,经业内人士给本报记者解释,其实就是担保公司作为委托贷款中的委托人,将自有资金通过银行贷给指定企业。
北京信用担保协会李世奇会长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,担保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是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的,在一些中小企业有短期资金需求的情况下,如果寻求银行贷款,则无论银行信贷规模是否紧张,放款过程都需要一定时间。而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情况比较熟悉,可以迅速解决中小企业短期、小额的急需。从担保机构本身来说,目前规定的放大倍数是10倍,但很多公司能做到5倍就很不错了,所以就有大量的闲置资金,特别是对规模比较小的担保机构,委托贷款给它们提供了生存空间。
记者查阅银监会等7部门在2010年联合出台的《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》,其中明确规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,包括贷款担保、票据承兑担保、贸易融资担保、项目融资担保、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,并且兼营诉讼保全担保、履约担保业务、中介服务,还包括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。虽然管理办法中没有包含委托贷款业务,但在第二十一条禁止从事的活动中也没有提到委托贷款。法律分析人士认为,法无禁止即自由,尤其是金融领域中适当的创新必不可少。 李世奇对本报记者表示,目前确实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,有人提出要彻底停下这项业务,这是一种简单的做法。应该有一套规范的要求,首先委托贷款必须通过银行,严格限定在基准利率四倍以内,担保机构独立承担风险,如果发生企业不能按期偿还情况,损失的也只是自有资金;第二,坚持小额、短期的理念,限定单笔数额不能太大,时间也不能太长,三个月左右为宜;第三,还要控制委托贷款总量不能太大,担保本身是有放大倍数的,所以要保持资金流动性,不能把闲置资金都通过委托贷款放出去,否则一旦出险就无力代偿。
专题推荐
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,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等法律法规,中国银监会、工业…[详情]